廣東華興銀行個人銀行賬戶管理協議
2020-03-23
廣東華興銀行個人銀行賬戶管理協議
甲方:申請人
乙方: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保證合法、規范使用個人銀行賬戶,開戶申請人(甲方)與廣東華興銀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所稱銀行賬戶是指自然人以其名義開立的,用于收付或存放人民幣或外幣貨幣資金的賬戶。甲方自愿選擇在乙方開立銀行賬戶。乙方同意為甲方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并為甲方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第二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使用和撤銷個人銀行賬戶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乙方制度規定,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為原則辦理賬戶業務。
第三條 甲方應遵照實名制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甲方應知悉并了解個人稅收居民身份,確保本人稅收居民身份真實、準確。乙方有權根據業務要求對甲方信息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要求接受或拒絕甲方的業務申請。甲方若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乙方將在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懲戒期滿后,受懲戒的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乙方將加大審核力度。甲方應于開戶申請書中確認以下內容:
“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人賬戶。”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只能開立一個I類戶,已開立I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II類戶或III類戶。甲方在乙方開立II、III類戶的數量原則上分別不得超過5個。甲方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開立II類戶、III類戶,可以綁定本人I類銀行賬戶或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I類戶是具有存款、現金存取、轉賬結算、消費繳費、投資理財、存管等全功能的銀行賬戶。II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貸款業務。經柜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II類戶還可以辦理存取現金、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III類戶可以辦理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貸款業務。可以指定一個非面對面開立且通過綁定賬戶轉入資金驗證的III類戶接收非綁定賬戶小額轉入資金。經柜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Ⅲ類戶可以辦理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個人非結算賬戶可以用于現金存取、儲蓄、擔保等。甲方申請辦理其他業務時,還受業務規定約束。
第五條 原則上甲方應在乙方預留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確無手機號碼的,可以不預留手機號碼,但需預留其他聯系方式。甲方辦理網銀、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業務的,應當要求預留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若預留非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暫停相關賬戶業務。對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老年人開戶預留本人聯系電話等合理情形的,由相關當事人出具說明后可以保持不變。甲方自愿同意乙方按照其留存的聯系電話發送相關資訊。如甲方聯系電話發生變更,應及時向乙方申請修改。如甲方未及時更新,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乙方需要聯系甲方時無法聯系上的,由此產生的責任和風險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銀行賬戶可以采取卡、折、單、證以及電子記錄等多種形式記載。甲方可運用賬戶分類機制,自主申請開立不同類別、不同記載形式的銀行賬戶,并約定賬戶支付的身份識別方式。賬戶支付的身份識別方式可以為預留簽章、密碼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甲方申請開通借記卡或電子銀行業務的,應遵守《廣東華興銀行借記卡章程》、《廣東華興銀行零售電子銀行章程》、《廣東華興銀行金融IC借記卡用卡協議》等相關規定。甲方可在乙方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獲取上述章程。乙方發行帶有有效期的芯片借記卡(IC卡),IC卡最長有效期為十年,如卡片逾期,甲方不能在境內外自助存/取款機、商戶POS機使用卡片,但甲方使用該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卡片逾期而消失。
第八條 甲方可以在本人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出具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開戶業務。代理開立的借記卡賬戶須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在激活前只支持存款轉入等貸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轉出、消費、理財投資等借方交易。其中,16歲以下中國公民由監護人代理開立的借記卡,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條 乙方根據電子銀行業務類型為客戶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認證工具,以確保甲方資金、交易、信息等安全。乙方以甲方的登錄ID、賬號或注冊手機號碼、數字證書及密碼等作為識別甲方有效身份的標識,使用以上標識進行的操作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并以甲方發出的指令作為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合法有效依據。
第十條 甲方有義務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安全使用電子銀行。風險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與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的各項重要資料,如身份證件、銀行賬戶、數字證書、密碼等,不得交給他人或非授權人員保管,不在不信任的網站或其他場所留下賬號、證件號碼、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在任何情況下,乙方不會向客戶索要賬戶密碼的內容。甲方在使用電子銀行過程中暫時離開或在完成電子銀行交易后,應及時退出電子銀行系統。使用數字證書的,要及時取出證書介質,并妥善保管。
(三)避免使用與本人明顯相關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等)或具有明顯規律性的字符(如重復或連續的數字或字母)作為密碼。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密碼應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碼;電子銀行登錄密碼、支付密碼應設置為不同內容,并做到經常更換。
(四)采用有效的措施(如安裝防病毒軟件和網絡防火墻等),防止發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在網吧等多人共用的計算機上使用網上銀行;不通過公用電話使用電話銀行。變更手機號時,應將以原手機號注冊開通的短信等服務取消。
(五)甲方使用電子渠道辦理業務時,應登錄乙方指定的官方網站、客服熱線電話,不要通過其他網址、號碼或鏈接登錄電子銀行。
(六)甲方可通過乙方系統查詢或打印賬單、賬戶余額,并時常關注賬戶資金變化,及時對賬。如發現異常,及時向乙方申請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賬戶使用的動態風險評估機制和資金安全保護機制,結合開戶渠道、身份信息審核方式及結果、支付方式、日常支付行為和資產狀況等因素,審慎約定賬戶支付方式和支付限額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甲方選擇后才能辦理業務。甲方與乙方約定網銀單筆和單日累計轉賬限額為默認額度,甲方可通過網銀或柜面渠道修改。甲方須與乙方約定通過非柜面業務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事項,對超出限額和筆數的,甲方須到乙方柜面辦理。當甲方賬戶非柜面轉賬單日累計金額超過30萬元時,乙方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并需待甲方確認后方可轉賬。乙方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甲方的交易背景進行調查,發現存在異常的,有權調整向甲方提供的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II類戶非綁定賬戶轉入資金、存入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消費和繳費、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取出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Ⅲ類戶賬戶余額不得超過2000元;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日累計限額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為10萬元;消費和繳費支付、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2000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5萬元。甲、乙雙方可以根據風險管理及業務需求,在規定限額下設定具體的限額。
第十三條 甲方賬戶被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并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的,乙方有權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并通知甲方重新核實身份,如甲方未在3個自然日內重新核實身份的,乙方有權對甲方其他銀行賬戶暫停非柜面業務,待核實身份后,可以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甲方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并同意銷戶的聲明,予以銷戶。
第十四條 甲方姓名、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種類或編號、稅收居民身份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乙方提出變更申請。甲方根據乙方業務規定可以通過柜面或電子渠道辦理個人賬戶變更業務。乙方對甲方變更申請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再予以變更。
第十五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不再使用或其他符合銷戶的情形發生時,可向乙方申請銷戶。甲方銷戶時,應當結清所有賬務,交回各種重要憑證和結算憑證,如未按規定交回,應出具有關證明,承諾由此造成損失的,甲方自行承擔。依法被凍結或被止付、中止(即不收不付)的銀行賬戶,在解凍、解除止付、解除中止前不得銷戶。
第十六條 甲方賬戶存續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開戶資格和實名制進行動態復核。乙方在復核中發現甲方身份證明文件過期或不符合開戶條件情形的,有權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乙方對甲方賬戶進行交易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乙方有權暫停其非柜面業務,待重新核實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復其業務。乙方有權對甲方連續12個月未發生收付活動且余額在10元以下的賬戶設為睡眠戶。乙方對相關賬戶采取處置措施的,甲方可以申請恢復賬戶使用。
第十八條 甲方賬戶本外幣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采用的存款利率和計結息方法由乙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規定范圍內選擇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同意乙方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乙方的收費標準,從其賬戶直接扣劃其應向乙方支付的相關費用。具體收費內容和收費標準以乙方最新公告為準。
第二十條 甲方自愿同意并授權乙方采集、處理、傳遞及應用甲方的個人資料,并同意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我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協議向國家有權機關披露甲方資料。乙方應依法對甲方在申請開立、變更、撤銷賬戶及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提供的資料和甲方賬戶的相關信息保密。對甲方存款,乙方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甲方出現下列任一違約情形,乙方有權暫?;蚪K止本協議,停止賬戶的對外支付,并有權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救濟措施:
1、偽造、變造開戶證明文件欺騙乙方開立賬戶;2、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乙方辦理支付結算;3、違反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規定不及時撤銷賬戶;4、出租、出借賬戶;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洗錢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5、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開戶行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過錯、系統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無法按規定或雙方約定執行甲方支付結算指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乙方應在知悉相關事件后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對于乙方因任何機械、電子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電腦和通訊系統失靈、中斷等故障所引起的甲方銀行賬戶交易或任何服務指令的取消,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依據國家金融法規、乙方業務規定和金融業慣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甲方于本協議生效后在乙方所在廣東華興銀行分行轄區內各級機構開立的賬戶自動適用于本協議賬務核對的相關條款,另簽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經甲方簽章后生效,于甲方在乙方開立的銀行賬戶存續期間有效。在執行過程中,相關監管部門及乙方對賬戶管理要求發生變化的,則以最新要求為準。乙方將以對外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權選擇是否繼續使用相關服務或賬戶。如甲方不同意接受公告內容的,應向乙方提出申請變更或中止相關服務或賬戶,否則,視為甲方同意接受公告內容。如甲方撤銷在乙方開立的銀行賬戶,自正式銷戶之日起,本協議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