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業務行為,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廣東華興銀行企業E賬戶申請人(以下稱“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就廣東華興銀行企業E賬戶(以下稱“企業E賬戶”)申請與使用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協議雙方應予遵守。
第一章 術語及解釋
第一條 企業E賬戶是指企業客戶通過甲方或甲方指定合作機構所提供的非銀行柜面渠道所開立無物理介質的人民幣單位銀行賬戶。
第二章 協議的組成及簽署
第二條 本協議內容包括本協議正文及所有甲方已經發布的或將來可能發布(或修改)的有關企業E賬戶的各類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所有規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甲方另行明確聲明外,任何與甲方企業E賬戶有關的一切服務、交易及非交易活動均受本協議約束。
第三條 乙方應當在注冊或使用企業E賬戶之前認真閱讀全部協議內容并理解。如乙方對協議有任何疑問的,應及時向甲方咨詢。
第四條 在辦理企業E賬戶注冊程序或使用企業E賬戶時,乙方應當是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或經合法授權的其他組織。如果不符合上述約定,乙方應立即停止注冊程序或停止使用企業E賬戶。乙方不停止注冊程序或不停止使用企業E賬戶的,甲方有權終止其注冊程序及企業E賬戶的使用。
第五條 甲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業務需要對本協議及各類規則不時進行調整或修改,涉及收費或其他權利義務變更的調整或修改,甲方將以網站公示的方式進行公告,不再單獨通知乙方。乙方應及時更新其用戶信息,因乙方未及時更新而導致通知不到、權利喪失、服務中斷或終止等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乙方勾選同意本協議后,默認同意名下企業E賬戶自動開通由甲方陸續推出的其他服務功能,但甲方規定必須由企業再次辦理開通手續的除外。
第七條 本協議自乙方勾選閱讀并同意后生效,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第三章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 乙方通過甲方或甲方指定合作機構注冊企業E賬戶及通過企業E賬戶進行的全部操作屬乙方自愿行為,且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甲方的有關業務規章制度。
第九條 乙方有義務在注冊時提供完整、真實、準確的信息及相關注冊資料,保證該信息及資料內容的持續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同意甲方通過必要方式對其身份和資質進行審核。
第十條 乙方應保證所提供注冊資料的有效性,若注冊資料發生變更時,應盡快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因乙方沒及時更新注冊資料而使業務辦理延遲等導致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因乙方的信息或其他注冊資料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失效或違法而導致企業E賬戶無法正常注冊、提供服務或提供服務時發生任何錯誤的,乙方不得將此作為取消交易、拒絕付款的理由,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因此給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在使用本服務時,若乙方或乙方的交易對手未遵從本服務條款或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的,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與交易對方提供相關服務,且甲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或第三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賠償,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追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注冊企業E賬戶所綁定的銀行同名實體賬戶及法定代表人、經辦人手機號碼,必須是真實有效且由乙方合法擁有獲得的,并持續處于乙方正式授權的操作人有效掌控下。因乙方綁定賬戶及手機號碼失效,或將綁定賬戶及手機號碼轉借、轉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資料及交易信息等原因導致的風險、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乙方必須在注冊企業E賬戶電子賬戶時設置密碼,乙方應妥善保管企業E賬戶電子賬戶的賬號、密碼等與該電子賬戶有關的所有資料,非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乙方風險、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導致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按照交易提示操作,乙方未及時進行交易操作,乙方發送的交易指令錯誤或不完整。
第十六條 企業E賬戶的注冊及所有操作,必須同時符合甲方及甲方指定合作機構操作相關規定,由經乙方合法授權的人員進行辦理。
第四章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有權依據其內部業務規定及商業判斷獨立決定是否同意乙方所申請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企業E賬戶申請等)。
第十八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賬戶資料及交易行為進行查閱,發現賬戶資料或交易行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均有權向乙方發出詢問的通知,并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要求乙方改正或依據本協議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 甲方對服務中涉及的乙方資料有保密的義務,但下述情況下披露乙方資料的除外:
(一)本協議另有約定或事先獲得乙方的明確授權或應允;
(二)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三)按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按法定程序的要求;
(四)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五)披露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六)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業務須知
第二十條 賬戶注冊
(一)企業E賬戶具有唯一性,即每家企業僅可注冊一個企業E賬戶,不可重復注冊;
(二)同一經辦人最多可擔任五家企業的經辦人;
第二十一條 綁定賬戶
(一)乙方在企業E賬戶注冊成功后,應于7個工作日內將企業E賬戶與任一同名銀行實體結算賬戶進行綁定,若逾時未綁定,甲方有權終止該企業E賬戶的一切服務;
(二)企業E賬戶資金余額為零,且不持有金融產品及未兌付收益的,乙方可直接對綁定賬戶進行變更;
(三)企業E賬戶資金余額不為零(含持有金融產品、未兌付收益等),乙方須將企業E賬戶資金清零后,再進行綁定賬戶的變更;
(四)變更方式為:將企業E賬戶資金清零后,使用所需綁定的新的銀行賬戶(仍須為同名銀行實體結算賬戶)轉入資金至企業E賬戶,即形成新的賬戶綁定關系,后續資金出入都通過新綁定的同名銀行實體賬戶操作。
第二十二條 資金轉入、轉出
企業E賬戶的資金轉入及轉出須通過綁定賬戶辦理。即資金轉入至企業E賬戶時,只能通過綁定賬戶轉入;資金從企業E賬戶轉出時,亦只能轉出至其綁定賬戶。
第二十三條 業務范圍
乙方通過企業E賬戶可辦理甲方提供的金融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理財、基金等。